价值性、合理性是法律的合法性的基础,没有价值性、合理性的法律、法治是令人难以想象的,也是没有权威性的。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制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然则,在法治层面上,在现阶段,执政党的重大决定显然是大于法条。
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国内矛盾可能会聚焦,是群体性抗争事件的高发期。最后他陪庄公迎战齐军,凯旋归来。史传这句话是路易十四或路易十五说的,又有人考证说这句话是路易十五的情妇蓬巴杜夫人对他说的。即使从统治学的角度着眼,也没有与时俱进。打虎队均由年轻人担任,上下四方搜觅、查处囤积居奇的不法奸商。
毋庸讳言,当前中国各级政府缺乏公信力,民间仇官、仇富心态弥漫四方,唯恐天下不乱之徒的人数急剧增加。群体性抗争事件彼伏此起,层出不穷,动辄成为万众瞩目的重大事件。二、 法治与法制法律至上性原理原则要求实行法治,而非一般的法制。
英国人受法律的统治,而且只受法律的统治,在我们看来,一个人可以因违法而受到处罚,但是,他不由于任何其它因素而受到处罚。依法统治者无须处处都依赖警察。19世纪末,作为英国宪法宗师的戴雪以其《英宪精义》而名声远播。同时,法治、民主宪政通过法律的方式划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界线,确定人的自由的范围,为个人的自由、权利提供同等的保护、保障,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他认为法律是人类生活、人类文明生活的核心,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时时刻刻不可分离的因素,法律是城邦的安全保障,只有通过法律才能成为善良的人,人一旦趋于完善就是最优良的动物,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公正就会堕落成最恶劣的动物,因此人类始终应当树立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服从法律,敬畏法律。在美国,潘恩、杰斐逊、亚当斯、汉密尔顿等政治家、思想家继承和发展了英法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治思想,并在他们的建国和治国的实践中加以广泛而深入的运用。
这就比‘依法办事的原则更进了一步,或将‘法一词推广,把法理或正义之类的内容包括在内。要真正实现法治,必须让所有的人认可、尊重法律为神圣的东西,信仰法律的至高无上的神圣性。进入专题: 法治理论 。因而法治的实质是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
在其师柏拉图晚年思考的基础上,亚里士多德进一步深化了法治理论。西塞罗认为,作为法人团体的国家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国家本身和政治权力的行使必须正当合法,法律是国家的依据,国家是法律的产物,一个国家没有法律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国家没有法律如同人体没有大脑一般。就其形式而言,法包括法律、法规、条例、判决等等。…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
(5)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方面,法治意味着法律是社会权力和秩序的基础,奉行法律支配权力、法律限制权力的原则。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它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它具体表现为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等)已经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社会成员都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每个社会主体都受法律的指引,遵法守法,忠实地履行法定义务,积极而正确地行使和维护法定权利,国家权力受法律的控制和规范,始终运行在法律的轨道上,有条不紊、生机勃勃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已经在法律基础上建立和形成。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分歧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1)在价值理念方面,法治是自由、平等、民主、理性、权利、人权、正义、秩序、效益等社会价值观念体系的综合体,它的目的目标就是通过法律形式实现人的价值,实现人的自由。
可如今,如此浓稠不堪的包青天情结,竟已不再仅仅是一般民众的盲目期许,而业已演变成所谓专家对政府官员的法治诉求了。这里所言的法治(原则)不仅包括形式的正义,而且突出了实体的正义,被称为全面正义的法治模式。总之,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需要法律,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治比任何一个公民的统治更为可取。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罗马法学家强调用法律来规范权力的运作,权力要从属于法律,即便是身为最高行政长官的执政者也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行使法律所授予的权力,不能随意凌驾于法律之上。(1)法治是一种治国之道 作为一种治国之道、治国方略,法治是管理社会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在种种社会控制方式中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社会控制,而不是选择其它方法为主要控制手段,所谓法律主治、法律的统治是也。哈林顿强调自由是无价之宝,强调自由是法律的国王。
而人治把法律视为国家权力的工具,提倡权大于法,权力不受制于法律,不对法律负责,奉行权力支配法律的原则。法律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各种官员只须对个别的特例进行裁决,这也是一个政体的职能。
(2)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社会状态、社会活动方式。被后人喻为法国大革命的旗手的卢梭对法律极其尊重,极其热忱,对法律的权威、尊严和力量充满敬畏之情(他曾比喻法律为纯金,这与柏拉图晚年把法律看作金色的纽带有相似的心态)。
(2)在政治方面,法治建立在民主和宪政基础上,一般实行共和体制。这就是说,法律的源泉是公意,是关系到全体成员及整体的生存和幸福的公意。
我们遵循法律至上原则,就是坚持法律的最高性,坚持宪法的至上性,坚持人民主权的至上性。卢梭还说:人是自由的,尽管是屈服于法律之下。(2)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藉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因为每个人都顺从公意,这还不够。
(5)由一人来治理国家还存在一个能力和精力有限的问题,显然单凭个人的力量难以恰当、正确处理好纷繁众多的国务。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2)法律是经过众人或众人的经验长期审慎考虑后制定的,同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相比,具有更多的正确性。(5)法律、法律制度是从属性的,其地位、功能、作用和权威均取决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和心愿。
在罗马法学家的观念中,法律是维系一个社会共同体的纽带,国家是法的联合体、一个法人的实体,人民通过法律和权利的一些共同协议而联合在一起。在自由和政制的关系上,建立自由的仅仅是法律,甚至仅仅是基本的法律。
汉语中的法制一词,在不同语言中有不同的用语。参与公务的全体人们既然都受过法律的训练,都能具有优良的判断,要是说仅仅有两眼、两耳、两手、两足的一人,其视听、其行动一定胜过众人的多眼、多耳、多手足者,这未免荒谬。所有的人与人之间关系、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以法律的方式正当地处理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职责的关系。所谓宪法至上,就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是所有法律的基础,是所有人的行为、生活的基础,是所有社会公共事务的基础。
官员向包公宣誓将置宪法于何地?在纪念包公诞辰1008周年座谈会上,开封有关专家及包公后裔共同提出:政府应组织新任职干部面对包公像缅怀先贤,并立下廉洁正直、勤政为民的誓言。事实上,这是衡量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试金石,如美国法学家富勒所言,法治的实质必定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政府应忠实地运用预先宣布的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如果法治不是指这个意思,它就毫无意义。
这有可能造成任人唯亲,出现权力的专断和腐败等弊端,从而不利于国家。法律不仅支配着每一个人,而且统治、管理着整个社会,把全部的社会生活都纳入到一个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的框架之中,所有的人、组织、团体,所有的行为、事务都遵守、适用已知的法律、法律原则、法律规范。
法律所以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根据任何理由,也不准许有人不遵守法律,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超国家的和国际的社会中,法治指对不同社会的不同传统、愿望和要求的承认,以及发展协调权利要求,解决争端和冲突,消除暴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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